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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涉嫌虐待学生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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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涉嫌虐待学生该如何定罪?

来源于网络的消息,红星新闻发布题为《东莞一幼儿园老师6分钟连打3小孩》的报道,当地东江幼儿园的蒋老师因辞职未果闹情绪,并通过踢打幼儿园学生等方式来发泄,报道引发多方关注。

那么,幼儿园老师踢打虐待孩子的,可能构成何种犯罪呢?主要是两种:

1.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量刑标准:

(1) 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6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1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 虐待罪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由于幼儿园教师对学生具有看护职责,其如果有虐待行为的,可定为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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