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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离职,幼儿园不发绩效奖,怎么办?这个案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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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离职,幼儿园不发绩效奖,怎么办?这个案例可供参考!

以案说法

幼师离职,幼儿园不发绩效奖,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位非编教师,2018年,其通过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幼儿园,按惯例每年年底会拿到一笔绩效考核奖金。

2021年7月底,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签订的离职协议上显示未工作到当年年底将放弃相关权益。某幼儿园因此未给李某发放绩效奖。于是李某投诉某幼儿园和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绩效奖。经核算,李某在幼儿园处可获得的绩效奖是3267元。幼儿园园长表示,李某在离职协议上签了字就表示对这项约定的认可,因此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就此事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共同寻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

园长向调解员诉说自己的难处,表示现年终清算已经完结,李某在此时重新提出诉求,很难办理。调解员表示理解园长的心情,同时解释绩效奖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李某有权要求获得,请幼儿园核算好后通过人才服务公司支付给李某。最终,经过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反复讲解和宣传,幼儿园同意支付李某绩效奖3267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纷纷称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由此可知,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奖金是工作单位的义务。

本案中,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是用人单位,某幼儿园属于用工单位,根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因此,李某要求支付绩效奖是有理有据的,这也是劳动者实现权益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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