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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师苗雨丨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案例汇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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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师苗雨丨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案例汇编(四)

整理:苗雨律师丨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本文数据截至2022年12月20日,我们以“学校”“幼儿园”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而后以“案由:健康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地域及法院:淄博市”“法院层级:中级法院”为条件进行筛选。不排除存在案例未收录、关键词设定口径不同等因素,下文举例的裁判文书也并不以上述检索结果为限。

1. 淄博齐鲁幼教集团康平幼儿园、刘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鲁03民终1989号

关键词:室外活动

法院认为:从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看,刘某1等二十余名幼儿在老师组织下进行户外活动时,仅有一名老师在现场,而幼儿在攀爬滑梯及从滑梯滑下过程中,并未有老师在滑梯附近维持秩序,滑梯该段处于无序状态。原告在被告幼儿园溜滑梯时摔倒受伤,对该事实双方无争议,但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属于单一的间接证据,并无其他直接证据与之相互印证,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康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 李某某与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育才幼儿园、仇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鲁03民终784号

法院认为:幼儿园承担的应当是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淄博市松龄育才幼儿园提供的事发视频资料一份可以看出,幼儿园老师没有尽到足够的监督和管理、教育职责,没有及时对仇某仇某某推李某李某某的行为加以制止,最终导致李某李某某受伤事件的发生。

案件结果:淄博市松龄育才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刘某1、高青县花沟学区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鲁0322民初1041号

关键词:户外活动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1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其在入学高青县花沟学区中心幼儿园期间,理应接受悉心的教育培养和细致周到的安全保护。被告在日常工作中,制定了相应制度,在户外活动时也配备了专门老师进行上课和照顾,并在后续处理中及时通知了家长,事后也积极进行了慰问,尽到相应义务。为公平起见,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鼓励、支持幼儿教育机构勇于让孩子从事户外活动同时也督促幼儿教育机构排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人身伤害承担90%的责任。

案件结果:幼儿园承担90%的责任。

4. 孙某1、淄博市周村区旱码头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鲁0306民初3701号

关键词:滑梯

法院认为: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被告辩称“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原告孙某1自下而上逆向攀爬滑梯致使摔落受伤”,由此可见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旱码头幼儿园老师在已知原告孙某1未正确使用滑梯的情况下,却未在可控时间范围内及时制止这种危险行为,故应由被告淄博市周村区旱码头幼儿园对原告孙某1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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